中原龙浩航空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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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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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定义
.........................................................................................................1
第二章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3
第三章 货物的收运
............................................................................................ 5
第四章 运输凭证................................................................................................ 8
第五章 运价和费用
............................................................................................ 9
第六章 货物运输
.............................................................................................. 12
第七章 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 .......................................................................... 15
第八章 货物交付.............................................................................................. 16
第九章 无法交付货物 ...................................................................................... 17
第十章 索赔、责任和赔偿
.............................................................................. 18
第十一章 诉讼 .................................................................................................. 22
第十二章 生效、修改与解释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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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定义
“本条件”是指《中原龙浩航空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总条件》。除具
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条件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代理人”是指经明确授权,以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名义或代
表承运人或托运人履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二)“航空货运单”是指由托运人或代表托运人填开的名为“航
空货运单”的文件,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
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三)“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候填写的书面文件,
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四)“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1.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以下简称
“
华沙公约
”
);
2.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
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
定书”);
3.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
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五)“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行李外,已经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
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六)“国际运输”是指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运
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货物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
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七)“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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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八)“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货物、
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九)“中原龙浩航空”是指中原龙浩航空有限公司。
(十)“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全部或者部
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十一)“托运人”是指为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
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署名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二)“托运人代理人”是指经托运人授权,代表托运人托运货
物或者签署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三)“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
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四)“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
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业
务的企业。
(十五)“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航空货物收
运、场内转运、装卸等货物地面操作业务的企业。
(十六)“一票货物”是指凭一份货运单运输的,运往一个目的地
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十七)“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特别声明的其托运货物
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价值。
(十八)“声明价值附加费”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申报价值时,根
据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特殊费用。
(十九)“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仓储、装卸、运输和交付过程
中,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采取某些特殊措施才能完好运达目的地的货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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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运输价格”是指货物从出发机场到目的机场的单位重量
航空运输价格。
(二十一)“毛重”是指通过官方认可的计重器具获得的货物重
量,包括货物包装和托盘重量。
(二十二)“货物交付”是指收货人签收航空货运单并接受托运货
物,航空承运人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二十三)“体积重量”是指根据一票货物的总体积折合的货物重
量,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定,每 6000 cm3 折合 1kg。
(二十四)“计费重量”是指航空承运人据以计收货物运费的重
量。一般是货物的体积重量与实际毛重两者之间的较高者。但是,如果
较高的最低重量使用的是较低的运价,则应将这个较高的最低重量作为
计费重量。
(二十五)“损失”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的毁灭、遗失、
损毁而产生的损失等。
(二十六)“日”是指全日历日,包括星期天及公共假日;确定有
效期时,运输文件签订日、航班离站日或发出通知当日不计算在内。
(二十七)“法律和规定”是指货物的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所
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当局的规定、命令以及承运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本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所加入的国际条
约或政府批准的双边协定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中原龙浩航空提供的货物以及与此有关的服
务。如果本条件与适用的法律或者中原龙浩航空的运价规则相抵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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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则适用的法律或者运价规则优先适用,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
有效。
(二)如果这种运输是本条件第一条所规定的“国际运输”,则此
种运输也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并不得与公约的规定相冲突。如果该条款
与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和规定相冲突,应以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和条款
为准。然而,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三)中原龙浩航空从事免费或优惠运价运输,有权排除本条件的
全部或部分的适用。
(四)根据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应遵照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条
件。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中未涉及的范围。
(五)除法律和规定另有规定外,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台湾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参照国际运输相关内容执行。
(六)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原龙浩航空的货物运输规章中如果有与
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
(七)关于邮件运输,政府间另有协议和条约的,从其协议和条
约,本条件不适用。
第四条 有效规定
所有符合本条件的货物运输还应符合中原龙浩航空接受航空货运单
和运价规定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如果本条件与中原龙浩航空的规定和运
价不一致,应优先考虑本条件。
第五条 包机
包机客户向中原龙浩航空申请包机时,双方应签订包机合同。
在本条件的条款与包机合同中所包含的条款不一致时,后者应予优
先。中原龙浩航空根据包机合同接受了运输,无论是否与托运人达成协
议,托运人应同意受上述规定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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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变更不经通知
本条件不经事先通知中原龙浩航空即可更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如果更改发生在中原龙浩航空接受航空货运单之日以后,则此种
更改不适用于该运输合同。
第三章 货物的收运
第七条 可收运的货物
(一)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公约、法律、法规和本条件。因托
运人违反公约、法律、规定和本条件托运货物给中原龙浩航空或中原龙
浩航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责任。因此,托运
人应确保:
1. 货物的出入境运输为始发机场、目的地机场和经停机场所在国家
允许;
2.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
所附运输单据必须完整有效;
4.
货物不得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安全,不得危及航班
飞行的安全;
5. 如果托运人使用中原龙浩航空的集装设备自行组装货物,应遵守
中原龙浩航空的有关规定。由于托运人不按规定操作所造成的损失,托
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中原龙浩航空保留在必要时拒绝货物运输而不负任何责任的
权利。
第八条 货物的价值限制
(一)
除非另有事先安排,国内运输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
得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国际货物运输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得
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或其等值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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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一航班所承运的货物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000,000
元(或其等值货币)。如一批货物的价值超过此限额,就不得在同一航
班上运输,但可由中原龙浩航空决定分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航班运输。
第九条 货物的包装和标识
(一)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的价值、重量、形状、尺
寸,使用适合航空运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妥善包装货物,如
果存在潜在盗窃风险的贵重物品或货币现金,托运人应使用不显示内部
物品的中性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
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二)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确保货物的包装在航空运输正常运行过
程中不会损坏、散失、变形或渗漏,不会伤害人员,不致损坏和污染飞
机、设备或其它货物、行李和邮件等物品。
(三)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托运货物的出发
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四)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货物品名、
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等信息。托运货物为危险品时,托运人必须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货物外包装上贴标签。
(五)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使用旧包装作为托运货物的外包装时,必
须清除原始包装上残留或旧的货物标签和标记,以确保快速、安全、准
确的运输。
(六)托运的货物或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
品、危险品等。
第十条 货物的重量和尺寸
(一)托运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公斤计算,计费重量以
0.1
公斤为单
位。
0.1
公斤及以下按四舍五入。每
6000
立方厘米的体积重量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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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二)中原龙浩航空托运货物所需的包装尺寸即单件货物的包装尺
寸不得低于
10
厘米
X 20
厘米
X 30
厘米,或长、宽、高之和不得低于
60
厘米。如果小于该尺寸,托运人应扩大包装。
(三)中原龙浩航空可根据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航线型
号和装卸设备情况,确定接受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第十一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托运人应承担应支付给中原龙浩航空的所有费用。托运人还
应按照中原龙浩航空的要求承担退回货物的费用。
(二)托运人应保证,由于以下情况,将支付中原龙浩航空和相应
航空承运人可能承担的所有费用、罚款和损失:
1. 托运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
2. 托运限制运输的货物不符合限制条件的;
3. 托运的货物标记、数量、地址、包装或货物名称不正确、非法或
不完整;
4. 进出口许可证或托运货物所需的证明或文件遗漏、延误、虚假或
错误的;
5. 托运货物的实际名称、重量或体积与航空货运单不符;
6. 因托运货物或单证的情况,海关、警察、检验检疫局对入境造成
的罚款、扣留或拒绝等。
(三)托运人应当准确申报货物品名,正确地对货物进行分类、识
别、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
关文件。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收运或者载运国家规定禁止通过
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国家规定限制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托运人
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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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托运人应当按
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承运人应当查验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
的,不得承运。
(五)托运人不得在货物或者货物包装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
物品、危险品等。
第十二条 承运人的检查权
(一)中原龙浩航空将根据行政当局规定对托运货物进行安全检
查。
(二)必要时,中原龙浩航空将开箱检查货物及相关的文件或资
料,托运人有协助中原龙浩航空进行检查的义务。
(三)除法律和《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另有规定外,中原
龙浩航空对货物、文件和资料进行安全检查,但中原龙浩航空不承担此
种检查的义务。
第四章 运输凭证
第十三条 航空货运单
(一)托运人应按中原龙浩航空规定的格式、方法、份数填写航空
货运单,该航空货运单应与货物同时交中原龙浩航空以便运输。
(二)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转让的航空货运单无效。
(三)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中原龙浩航空可以
根据货物性质或安全要求请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
(四)在符合中原龙浩航空要求的前提下,托运人可以填写电子货
运单,电子货运单可以以电子表格形式制作并存储,且可以实施电子签
字。但办理货物托运或者货物交接时,必须使用该电子货运单的纸质打
印件。
第十四条 货物外观包装的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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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的外观状况及包装有任何缺陷,托运人应在递交的航空
货运单中对此加以说明。
(二)如果托运人未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或明确注明,中原龙浩航
空将要求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据上再次注明,或由中原龙浩航空进行修
改或制定新的说明。如果与货物共同交付的航空货运单没有涵盖所有要
求的细节,或者航空货运单中的细节不正确,托运人可以授权中原龙浩
航空(但中原龙浩航空不承担相关责任)尽可能补充或修改航空货运
单。
第十五条 承运人的填写和更正
航空货运单应由托运人或托运人代理人填写,根据托运人的要求,
中原龙浩航空可以代表托运人开具航空货运单,无论该要求是直接还是
间接提出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中原龙浩航空填写的航空货运单
应被视为代表托运人填写。如果随货物一起发送的航空货运单有错误或
未包含所有必要的内容,中原龙浩航空有权更正或补充,但中原龙浩航
空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
第十六条 对中原龙浩航空货运单内容正确性的责任
托运人负责航空货运单上货物细节和描述的正确性。无论航空货运
单是否由托运人本人或托运人代理人或其代表填写,托运人都应赔偿中
原龙浩航空或任何人因托运人提供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而遭受
的损失。
第十七条 航空货运单的涂改
航空货运单其内容、字迹被涂改的,中原龙浩航空可不接受该航空
货运单。
第五章 运价和费用
第十八条 适用运价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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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件所指的运价与费用是中原龙浩航空正式公布并在航空货运单
开具之日有效的运价及费用。
第十九条 运价和费用的计算单位
除特殊计费规则外,单票货物的计费重取货物的实际重量与体积重
量中的较高者。计费重量以公斤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
1
位,尾数四舍五
入。体积重量以每
6000
立方厘米折合
1
公斤计算。贵重物品与邮包货物按
实际毛重计算。
第二十条 不包括在公布运价内的服务
除中原龙浩航空另有规定外,运价和费用仅适用于出发地机场至目
的地机场间的航空运输,不包括如下中原龙浩航空所提供的任何与航空
运输有关的辅助服务产生的费用:
1. 取货、送货及中原龙浩航空经营地机场与市区任何航空货运站间
的地面运输费;
2. 仓管费及仓库设备使用费;
3. 保险费;
4. 预付款;
5. 中原龙浩航空所支付的货物清关费用和作为托运人、收货人、货
主或代理人所支付的费用;
6. 政府部门征收的费用、罚款及关税等;
7. 中原龙浩航空修复破损包装的费用;
8. 将货物通过任何运输方式转运,再转运或送回始发地或续运至目
的地之外的地点的费用;
9. 声明价值附加费;
10. 退运手续费;
11. 任何其它类似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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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输声明价值和声明价值附加费
(一)货物运输声明价值是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向中原龙浩航
空特别声明的托运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价值,运输声明价值应当填写
在货运单对应的栏目内。
(二)当托运人托运国内运输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
20
元人民币
时,国际运输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
20
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时,可以办
理货物声明价值。
(三)办理了货物的声明价值,托运人按规定支付声明价值附加
费。
(四)货运单经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托运人不得对已经填写在货
运单上的货物运输声明价值提出变更。
第二十二条 费用的支付
(一)运价及费用以运价条件中的货币公布,也可以使用中原龙浩
航空所接受的任何币种支付。在以不同于公布运价所用币种支付时,应
按中原龙浩航空为此目的公布的汇率换算。
(二)全部运费,无论预付或到付和中原龙浩航空支付或将要支付
的手续费、税款、预付款和已付款以及任何其他应付给中原龙浩航空的
款项,不论货物是否毁灭、遗失、损坏或未按运输合同运至目的地,都
应被认定为中原龙浩航空应得的全部收入。除按照运输合同中原龙浩航
空可以在提供服务的任何阶段收取外,所有这些费用,款项和预付款应
在中原龙浩航空接受货物时及时交清。
(三)托运人保证支付所有未付运费、运费到付款及中原龙浩航空
垫付的预付款和支出。由于托运人在交运货物中有法律和法规禁止运输
的物品,或由于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任何证明文件的缺失、延迟或错
误,或由于申报海关价值不符,或重量、体积声明不正确而导致中原龙
浩航空支付的所有费用、罚款,所遭受的时间损失、财产损害及其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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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托运人保证予以补偿。若有前述情况发生,中原龙浩航空对货物具
有留置权。若应付中原龙浩航空的款项未付,中原龙浩航空有权公开或
私下出售该货物(但事先应通知航空货运单上所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
人),并将变卖所得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受损的补偿。变卖所得不
足弥补中原龙浩航空损失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仍应共同或分别赔偿其差
额。收货人接受了货物交付或行使了运输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
即表示收货人同意支付除了预付运费以外的费用、款项和预付款。
(四)如货物实际毛重、外形尺寸、件数或声明价值超出已经计费
的货物实际毛重、外形尺寸、件数或声明价值时,中原龙浩航空有权要
求支付超出部分的款项。
(五)对目的地国家规定货币不得兑换成其他币种或不得转移出境
的,中原龙浩航空保留在任何情况下拒绝办理运费到付的权利。
(六)除非另有协议,否则中原龙浩航空不予办理货物运费到付业
务。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全部费用,协议同意采用运费预付方式时,应在
中原龙浩航空交付货物时由收货人付清。
(七)托运人拒付中原龙浩航空要求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运费和其他
费用时,中原龙浩航空可以取消货物的运输,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三条 遵守政府规定
(一)托运人应遵守货物运输出发地、到达地、经停地、飞越地国
家的所有有效法律、海关及其他政府法规,包括有关货物包装、运输及
交付的规定。并应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随货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及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原龙浩航空没有义务对托运
人所提供情况及文件的正确性与完整性进行调查。由于托运人未能遵守
本款规定而引起的损失及费用,中原龙浩航空对其他任何人均不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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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由于托运人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给中原龙浩航空造成的任何损害则
托运人应予赔偿。
(二)中原龙浩航空合理地、善意地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政府法
规、要求、命令或条件,做出拒绝任何货物运输的决定时,中原龙浩航
空对其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付费和海关手续
中原龙浩航空可以预付与货物有关的税金、费用及其他任何款项,
托运人、收货人应共同或分别负责偿还。除非托运人已预付费用,中原
龙浩航空没有义务为货物的转运或再运预付或支付任何款项。
在任何经停地点,如货物必须通过海关手续,而航空货运单上又未
指明清关代理人时,中原龙浩航空将货物运至该地点即视为交付。
为此目的,航空货运单的任何一联,经中原龙浩航空书面证明,即
被视为航空货运单正本。
第二十五条 班期、航线和取消
(一)中原龙浩航空的班期时刻表及其他地方所示时间为大约时
间,不保证准确,并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运输的开始,完成或
货物的交付时间不予确定。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
中原龙浩航空只保证在合理时间内运输货物,但不承担义务将货物安排
由任何指定的航空器,按任何特定的航线运输,或按任何特定时间表在
任何地点衔接航班。即使航线已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中原龙浩航空也
有权选择或偏离航线。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航班时刻中如有错误或
遗漏,中原龙浩航空不承担责任。中原龙浩航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
代表就航班出发或到达的日期、时间、航班的执行情况的声明或表述,
都无权约束中原龙浩航空。
(二)中原龙浩航空有权不经告知对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地面
方式运输。由于中原龙浩航空不能控制,或由于在货物收运时中原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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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所不能合理预见的原因,或由于任何情形而中原龙浩航空认为必要
时,中原龙浩航空有权不经通知即可取消、中止、改变、推迟、延迟或
提前任何航班或任何货物的继续运输,或继续航班飞行而不运载全部或
部分货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原龙浩航空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
担责任。
(三)如果任何航班被取消、改变、推迟、延迟或提前,或在目的
地以外中止,或如果任何货物运输被取消、改变、推迟、延误、提前或
中止,中原龙浩航空不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在一票货或其中任何
部分的运输被中止,中原龙浩航空将其交任何中转代理人并由其续运、
交付或储存,即被视为中原龙浩航空按运输合同履行了完全的交付。中
原龙浩航空除按航空货运单所列地址将处置的通知发送给托运人或收货
人外,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中原龙浩航空可以,但无义务通过其
他路线续运,所需费用加于该货物上。
(四)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命令,中原龙浩航空有权决定
货物运输的优先顺序。根据同样规定,中原龙浩航空可在任何时间、任
何地点决定卸下一票货物中的任何物品后继续航班飞行。由于决定优先
顺序的结果而使货物未能运出,或运输被推迟、延误,或任何物品被中
途卸下,中原龙浩航空在免责范围内对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第三方不
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权利
无论在运输之前、运输途中还是在运输之后,中原龙浩航空因执行
政府指令或认为必要时,可以在任何地点留置货物,并自行或会同海
关,将其储存在任何仓库或其他可能的地点,其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
担,中原龙浩航空也可以将货物交其他运输机构续运至收货人。中原龙
浩航空应将此行动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将补偿中原龙浩航空因留置货
物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承担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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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处置权的行使
只有托运人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人可以行使处置权;处置权的行使对
象必须是一份航空货运单下的全部货物。如果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出示了
航空货运单的持有联或以中原龙浩航空所规定的其他行使权利的方式提
出,则可以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处置货物的指示必须以中原龙浩航空
规定的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处置的行使改变了收货人,则新的收货人应
被认为是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对已办妥声明价值的货物行使
处置权的,已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的选择权
(一)托运人有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并不妨碍中原龙浩
航空或其它托运人的情况下,由其自己承担费用,可以以下列方式处置
货物:
1. 在始发地或目的地机场将货物取回;
2.
在中途经停时中止运输;
3.
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4.
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机场。
(二)托运人要求处置货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
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中原龙浩航空应当拒
绝办理。
(三)如果中原龙浩航空无法执行托运人的指令时,中原龙浩航空
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第二十九条 托运人的权利范围
(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接受货物或航空货运单,或者
要求交付货物或航空货运单,或者签收货物时,托运人的处置权即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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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或者中原龙浩航空
不能与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就恢复对货物的处置权。
(二)因托运人行使处置权而给中原龙浩航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托运人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处置权的行使给承运人造成的任何支
出,托运人应予补偿。
第八章 货物交付
第三十条 到达通知
托运货物运达目的地后,中原龙浩航空将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
通知”。“到货通知”通常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发出。对于非中原龙浩
航空原因导致的收货人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中原龙浩航空
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货物的交付
(一)除非航空货运单上另有规定,货物只能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
注明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下列任一情形应被认为向收货人的货物交付
已经生效:
1.
当中原龙浩航空已经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交付了收货人领取货物
的凭证时;
2.
当货物按照法律和海关规定交付给海关或其它政府机构时。
(二)如果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
误等,应立即向中原龙浩航空提出异议,经双方共同查验、确认后,据
实填写货物交付状态记录或者详细记录在货运单上,由双方签字或盖
章,该记录作为收货人日后向中原龙浩航空提出索赔的依据。
(三)收货人提取货物并且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已经在完好状
态下按照运输合同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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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交付地点
除非另有规定,收货人必须在目的地机场接受交付并领取货物。
第三十三条 费用的支付
(一)收货人接收/提取货运单和(或者)货物,应当承担与运输有
关的所有未付费用的支付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托运人与收货人承担连
带责任。中原龙浩航空可以根据费用支付情况有条件地移交货运单或者
有条件的交付货物。
(二)非中原龙浩航空原因造成的活体动物在运输期间死亡,鲜活
易腐货物发生变质,或者货物可能危及飞机、人员或公共安全的,中原
龙浩航空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例如销毁、
填埋、遗弃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收货人或者托运人支付。
第九章 无法交付货物
第三十四条 无法交付货物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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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
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
60
日仍无
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置
(一)针对国际运输的货物,根据货物所在地国家法律和规定处置
货物;
(二)针对国内运输的货物,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凡属政府禁止和限制运输的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
物,无价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2.
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
门。
3. 凡属鲜活、易腐物品或保管有困难的货物,由承运人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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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4.
作价处理的货款,由承运人负责保管。从处理之日起
90
日内,如
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
人;如 90 日后仍无人认领,余款上交国库。
5.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由承运人通知托运人。
第三十六条 易腐烂货物的处置
(一)当含有中原龙浩航空规章所定义的易腐物品的一票货物在中
原龙浩航空管控之下被延误,在交付地点未被提取或被拒绝提取,或由
于其它原因货物有腐烂变质的危险时,中原龙浩航空可以立即采取它认
为合适的步骤来保护它或其它当事方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或抛弃
货物的部分或全部,与托运人取得联系以获知托运人的命令,但其联系
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对货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储存,其费用和风险
由托运人承担,或者不经事先通知公开或私下变卖货物的一部分或全
部。
(二)上述货物在目的地或返回始发地的变卖,中原龙浩航空有权
在变卖的款项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所剩余额由托运人支配。任何货物
的变卖都不能解除托运人或货主支付差额款项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费用的支付
收货人接受航空货运单和货物之时,有义务支付与该运输有关的所
有费用和运费。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不应解除对该费用及运费所应承
担的责任,并和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原龙浩航空可以视该费用及运
费的支付情况交付货物。
第十章 索赔、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八条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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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货人收到货物没有异议,则认为
货物已完好无损地交付,并符合运输合同。
(二)除非收货人以书面形式向中原龙浩航空提出异议,否则不得
向中原龙浩航空提出货物遗失或损坏或部分损坏的诉讼,这种异议应该
以下列方式提出:
1.
如果是货物明显损坏或部分损坏,在发现后应立即提出,最迟不
得超过接受货物后
14
日;
2. 如果是延误,应在收货人管控货物之日起 2 日内提出;
3.
如果货物没有交付,应在填开货运单之日起
120
日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 投诉受理
(一)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对中原龙浩航空及其雇员违法违规或不
当行为进行投诉。
(二)中原龙浩航空受理投诉渠道如下:
渠道一:拨打电话进行投诉。投诉受理电话:0371-58513508。
渠道二:发送电子邮件投诉。投诉受理电子邮箱:xsglc@airlonghao.co
m.
(三)原则上,对于国内货物运输,中原龙浩航空自收到托运人或
者收货人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于国际
货物运输,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
人。
第四十条 责任
(一)如果在航空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损坏,中原龙
浩航空应承担责任,但相应的公约、法律和规定及本条件中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坏,中原龙浩航空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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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是,中原龙浩航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
无法采取此类措施的情况除外,及相应的公约、法律和规定及本条件中
另有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外。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损坏的,中原龙浩航
空不承担责任:
1.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质量或缺陷;
2.
货物包装不当;
3. 货物包装完好,密封正常,但内部材料短缺或损坏;
4.
货物的合理磨损;
5.
战争或武装冲突;
6. 与货物进出境、过境有关的政府部门实施的行为。
(四)中原龙浩航空对因货物损毁、丢失、损坏或延误造成的间接
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中原龙浩航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不承
担责任:动物因自然原因死亡,或因自身或动物容器缺陷造成的咬伤、
踢腿、触摸或窒息等行为造成的死亡和伤害,或动物在运输过程中无法
承受自然环境不可避免的变化。
(六)除损失被证明是由中原龙浩航空过错造成的以外,中原龙浩
航空对押运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押运员在押运过程中因动物造
成的伤亡,中原龙浩航空不承担责任。
(七)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证明货物是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造成的破坏性、丢失、损坏或延误,则有必要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类损失
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减轻中原龙浩航空的责任。
(八)除中原龙浩航空的故意行为外,对于托运人更改运输方式造
成的损失,中原龙浩航空不承担责任。
(九)中原龙浩航空为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签发航空货运单,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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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该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对于其他承运人航班运输的货物毁损、灭
失、损坏或延误,中原龙浩航空不承担责任。
(十)根据本条件解除或限制中原龙浩航空的责任时,此类解除和
限制也适用于中原龙浩航空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也适用于管理民用
飞机或其他用于航空运输的运输工具的任何航空承运人和相应的代理
人、雇主或代表。
(十一)在一张航空货运单下,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进行的运输被
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过程。对于连续承运人运输的货物,每个承运人都
被视为一个缔约方,对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处理的运输部分对运输合
同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赔偿
(一)对于已办理货物申报价值并已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货物,
中原龙浩航空的赔偿责任金额为该货物的声明价值。如果中原龙浩航空
能够证明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则赔偿实际损失。
(二)对于未办理申报货值的货物,国际运输的货物中原龙浩航空
的赔偿责任金额为每公斤 20 美元或等值货币。如果中原龙浩航空能够证
明该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每公斤 20 美元或等值货币,应按实际损失赔
偿。国内运输的货物中原龙浩航空的赔偿责任金额为每公斤人民币
20
元。如果中原龙浩航空能够证明该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每公斤人民币
20
元,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当部分货物或货物的任何包装毁坏、丢失、损坏或延误时,
中原龙浩航空将根据包装组件的重量确定责任。如果托运货物中任何包
裹的毁坏、丢失、损坏或延误影响了同一航空货运单中其他包裹的价
值,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有必要考虑其他包裹的重量。如无相反证据,
应按部分损毁、丢失、损坏或延误的货物重量占货物总重量的比例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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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诉讼
第四十二条 诉讼
(一)航空运输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
计划目的地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超出诉讼时效后针对中原龙浩航
空的任何权利将丧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以受理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
为准。
(二)多家航空承运人处理连续运输、货物解构、丢失、损坏或延
误,托运人有权向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收货人有权向最终承运人提起
诉讼。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以向解构、丢失或损坏或延误的运输部门承运
人提起诉讼。
(三)实际承运人实施运输的诉讼可分为单独向实际承运人或缔约
承运人提起的诉讼,或同时向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提
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
第十二章 生效、修改与解释
第四十三条 生效
本条件已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并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修改
中原龙浩航空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都无权修改、变更、放弃运输
合同或本条件的任何条款。
第四十五条 解释
本条件由中原龙浩航空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