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龙浩航空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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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241129日)
中原龙浩航空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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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定义
.........................................................................................................1
第二章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3
第三章 货物的收运
............................................................................................ 5
第四章 运输凭证................................................................................................ 8
第五章 运价和费用
............................................................................................ 9
第六章 货物运输
.............................................................................................. 12
第七章 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 .......................................................................... 15
第八章 货物交付.............................................................................................. 16
第九章 无法交付货 ...................................................................................... 17
第十章 索赔、责任和赔偿
.............................................................................. 18
第十一章 诉讼 .................................................................................................. 22
第十二章 生效、修改与解释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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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龙浩
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条件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
表承运人或托运人履行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二)“
运输
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三)“
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四)“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
1. 1929 10 12 日在《统航空规则
约》(以下简称
华沙公约
);
2. 1955 9 28 的《 1929 10 12 日在
签订统一际航输某规则约的书》下简海牙
定书);
3. 1999 5 28
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五)“
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六)国际运输是指公约另有规定外,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无论运
定的
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七)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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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八)“使
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九)中原龙浩航空”是指中原龙浩航空有限公司。
(十)据缔承运,履行全
分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十一)“
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署名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二)“
物或者签署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三)“
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企业或者个人
(十四)“
售代
务的企业。
(十五)“
运、场内转运、装卸等货物地面操作业务的企业。
(十六)“
交付给一个收货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货物
(十七)“
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价值。
(十八)“
据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特殊费用。
(十九)“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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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航空运输价格。
(二十一)“
量,包括货物包装和托盘重量。
(二十二)“
物,航空承运人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二十三)“
量,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定,每 6000 cm3 折合 1kg
(二十四)“
是,
使重量
计费重量。
(二十五)“
损毁而产生的损失等。
(二十六)“
效期时,运输文件签订日、航班离站日或发出通知当日不计算在内。
(二十七)“
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当局的规定、命令以及承运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民共
约或政府批准的双边协定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
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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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有效。
(二)如
果该
律和
为准。然而,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三)中
全部或部分的适用。
(四)根
件。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中未涉及的范围。
(五)除
行政区、台湾之间的航空货物运输参照国际运输相关内容执行。
(六)除
本条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
(七)关
约,本条件不适用。
第四条 有效规定
货物
规定
价不一致,应优先考虑本条件。
第五条 包机
包机客户向中原龙浩航空申请包机时,双方应签订包机合同。
包机
人达
议,托运人应同意受上述规定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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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变更不经通
知中
运单
更改不适用于该运输合同
第三章 货物的收运
第七条 可收运的货
(一)托
或中
此,
人应确保:
1. 停机场所
允许;
2.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
所附运输单据必须完整有效;
4.
危及空器,不得危
飞行的安全
5. 使装货物,
损失
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中
权利。
第八条 货物的价值限制
(一)
国内航空
得超人民 50 万元。国货物每一份航货运单的明价不得
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或其等值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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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一航班所承运的货物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0,000,000
在同
班上运输,但可由中原龙浩航空决定分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航班运输
第九条 货物的包装和标识
(一)托
使货物
使显示
,必
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二)托
员,污染
机、设备或其它货物、行李和邮件等物品。
(三)托使
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四)托
在货物外包装上贴标签。
(五)托使
安全
确的运输。
(六)托
品、危险品等。
第十条 货物的重量和尺寸
(一)托
0.1
0.1
6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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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二)中
寸不得低于
10
厘米
X 20
厘米
X 30
厘米,或长、宽、高之和不得低于
60
厘米。如果小于该尺寸,托运人应扩大包装。
(三)中线
号和装卸设备情况,确定接受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第十一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托
应按照中原龙浩航空的要求承担退回货物的费用。
(二)托
航空承运人可能承担的所有费用、罚款和损失:
1. 托运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
2. 托运限制运输的货物不符合限制条件的;
3. 不正确、
不完整;
4. 、延误、
错误的;
5. 托运货物的实际名称、重量或体积与航空货运单不符;
6. 疫局对入
的罚款、扣留或拒绝等。
(三)托
物运
关文件。
(四)任
,托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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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
的,不得承运。
(五)托
物品、危险品等。
第十二条 承运人的检查权
(一)中
查。
(二)必
料,托运人有协助中原龙浩航空进行检查的义务。
(三)除
不承
种检查的义务。
第四章 运输凭证
第十三条 航空货运单
(一)托
货运单,该航空货运单应与货物同时交中原龙浩航空以便运输。
(二)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转让的航空货运单无效
(三)托
根据货物性质或安全要求请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
(四)在
施电
使的纸
印件。
第十四条 货物外观包装的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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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
货运单中对此加以说明。
(二)如
空进
盖所
中原
单。
第十五 承运人的填写和更
运人
直接
空货
有错
原龙
空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
第十六条 对中原龙浩航空货运单内容正确性的责任
单上描述正确空货
本人或托人或人都
任何托运不完
的损失。
第十七条 航空货运单的涂改
字迹中原浩航该航
货运单。
第五章 运价和费用
第十八条 适用运价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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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航空式公货运
开具之日有效的运价及费用。
第十九条 运价和费用的计算单位
单票重取
量中的较高者。计费重量以公斤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
1
位,尾数四舍
入。体积重量以每
6000
立方厘米折合
1
公斤计算。贵重物品与邮包货物
实际毛重计算。
第二十条 不包括在公布运价内的服务
规定费用适用场至
空运输,包括下中原龙空所
运输有关的辅助服务产生的费用:
1. 取货、送货及中原龙浩航空经营地机场与市区任何航空货运站间
的地面运输费;
2. 仓管费及仓库设备使用费;
3. 保险费;
4. 预付款;
5. 中原龙浩航空所支付的货物清关费用和作为托运人、收货人、货
主或代理人所支付的费用
6. 政府部门征收的费用、罚款及关税等;
7. 中原龙浩航空修复破损包装的费用;
8. 将货物通过任何运输方式转运,再转运或送回始发地或续运至目
的地之外的地点的费用;
9. 声明价值附加费;
10. 退运手续费;
11. 任何其它类似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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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输声明价值和声明价值附加费
(一)货
应当
在货运单对应的栏目内。
(二)当托人托运输每公超过
20
元人
时,际运货物毛重千克值超
20
美元其等货币时,以办
理货物声明价值。
(三)办
费。
(四)货
运单上的货物运输声明价值提出变更。
第二十二条 费用的支付
(一)运使
按中原龙浩航空为此目的公布的汇率换算。
(二)全
输合
原龙
预付
在中原龙浩航空接受货物时及时交清
(三)托
有法
付的间损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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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龙
卖所
补中
使他权
即表示收货人同意支付除了预付运费以外的费用、款项和预付款。
(四)如
值时
求支付超出部分的款项。
(五)对
的,中原龙浩航空保留在任何情况下拒绝办理运费到付的权利。
(六)除
中原龙浩航空交付货物时由收货人付清
(七)
费用时,中原龙浩航空可以取消货物的运输,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三条 遵守政府规
(一)托
有关
情况
浩航
未能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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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应予赔偿。
(二)中
空对其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付费和海关手续
中原龙浩航空可以预付与货物有关的税金、费用及其他任何款项,
托运人、收货人应共同或分别负责偿还。除非托运人已预付费用,中
龙浩航空没有义务为货物的转运或再运预付或支付任何款项。
在任何经停地点,如货物必须通过海关手续,而航空货运单上又未
指明清关代理人时,中原龙浩航空将货物运至该地点即视为交付。
为此目的,航空货运单的任何一联,经中原龙浩航空书面证明,即
被视为航空货运单正本。
第二十五条 班期、航线和取消
(一)中
。运
上注
线时间
使线注明
线有错
,中
或表
都无权约束中原龙浩航空
(二)中
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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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全
由此
担责任。
(三)如
、推
,中
履行
浩航处置
他路线续运,所需费用加于该货物上。
(四)根
班飞
使物品
人、三方
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权利
无论在运输之前、运输途中还是在运输之后,中原龙浩航空因执行
政府指令或认为必要时,可以在任何地点留置货物,并自行或会同海
关,将其储存在任何仓库或其他可能的地点,其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
担,中原龙浩航空也可以将货物交其他运输机构续运至收货人。中原
浩航空应将此行动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将补偿中原龙浩航空因留置
物而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承担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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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处置权的行使
只有托运人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人可以行使处置权;处置权的行使对
象必须是一份航空货运单下的全部货物。如果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出示
航空货运单的持有联或以中原龙浩航空所规定的其他行使权利的方式
出,则可以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处置货物的指示必须以中原龙浩航
规定的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处置的行使改变了收货人,则新的收货人
被认为是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对已办妥声明价值的货物行使
处置权的,已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的选择权
(一)托
货物:
1. 在始发地或目的地机场将货物取回;
2.
在中途经停时中止运输;
3.
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4.
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机场。
(二)托
绝办理。
(三)如
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第二十九条 托运人的权利范围
(一)在
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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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与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就恢复对货物的处置权。
(二)因使
使
出,托运人应予补偿。
第八章 货物交付
第三十条 到达通知
地后
”。电话原龙
龙浩
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货物的交付
(一)除
被认
已经生效:
1.
浩航已经收货人领
的凭证时;
2.
当货物按照法律和海关规定交付给海关或其它政府机构时。
(二)如
认后
章,该记录作为收货人日后向中原龙浩航空提出索赔的依据。
(三)收
态下按照运输合同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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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交付地点
除非另有规定,收货人必须在目的地机场接受交付并领取货物。
第三十三条 费用的支付
(一)收货人接/单和,应承担
人承
运单
有条件的交付货物。
(二)非
的,
如销
填埋、遗弃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收货人或者托运人支付。
第九章 无法交付货
第三十四条 无法交付货
自发到货知的
14
日内人提或收拒绝收货
到达应当知始发站始发通知运人求处意见
60
日仍
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置
(一)针
货物;
(二)针对国内运输的货物,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和限
物,无价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2.
门。
3. 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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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4.
作价处理的货款,由承运人负责保管。从处理之日起
90
日内,如
退给
人;如 90 日后仍无人认领,余款上交国库。
5.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由承运人通知托运人。
第三十六条 易腐烂货物的处置
(一)当
取,
采取
毁或
但其
用和
部。
(二)上
任何
的变卖都不能解除托运人或货主支付差额款项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费用的支付
运单
费所
费用
费的支付情况交付货物。
第十章 索赔、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八条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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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
货物已完好无损地交付,并符合运输合同。
(二)除
异议
以下列方式提出:
1.
物明损坏即提出,
得超过接受货物后
14
日;
2. 如果是延误,应在收货人管控货物之日起 2 日内提出;
3.
如果货物没有交付,应在填开货运单之日起
120
日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 投诉受理
货人
当行为进行投诉。
(二)中原龙浩航空受理投诉渠道如下
渠道一:拨打电话进行投诉。投诉受理电话:0371-58513508
渠道二:发送电子邮件投诉。投诉受理电子邮箱:xsglc@airlonghao.co
m.
于国
10告知
15日内
人。
第四十条 责任
(一)如
有规
除外;
(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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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措
本条
另有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外
(三)因
空不承担责任:
1.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质量或缺陷;
2.
货物包装不当;
3. 货物包装完好,密封正常,但内部材料短缺或损坏;
4.
货物的合理磨损;
5.
战争或武装冲突;
6. 与货物进出境、过境有关的政府部门实施的行为
(四)中
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中
的咬
程中
承受自然环境不可避免的变化。
(六)除
因动
成的伤亡,中原龙浩航空不承担责任。
(七)在
此类
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减轻中原龙浩航空的责任。
(八)除
成的损失,中原龙浩航空不承担责任。
(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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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损坏或延误,中原龙浩航空不承担责任。
(十)根
管理
人、雇主或代表。
(十一)在
承运
对运
同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一)对
龙浩
能够证明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则赔偿实际损失。
(二)对
的赔责任额为每公 20 元或等值币。如果原龙航空够证
20
20
该货的实低于
20
元,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当
中任
反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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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诉讼
第四十二条 诉讼
(一)航
原龙
家的
为准。
(二)多
运人
部门
人提起诉讼
(三)实
讼;
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
第十二章 生效、修改与解释
第四十三条 生效
本条件已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并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修改
理人
合同或本条件的任何条款
第四十五条 解释
本条件由中原龙浩航空有限公司负责解释。